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4民初2号原告石从友,男,汉族,1971年8月5日生,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委托代理人龚孝江,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李文柱,男,汉族,1972年12月20日生,村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石从友与被告李文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石从友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部分证据尚未调取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从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石从友负担。
审判员 明安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