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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4民初2号

石从友与李文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3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从友,李文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4民初2号原告石从友,男,汉族,1971年8月5日生,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委托代理人龚孝江,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李文柱,男,汉族,1972年12月20日生,村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石从友与被告李文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石从友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部分证据尚未调取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从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石从友负担。

审判员  明安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