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9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英军,男,1970年7月4日生,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
被执行人:贾连财,男,1963年10月24日生,住所地密山市。
被执行人:赵桂芝,女,1967年11月4日生,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英军与被执行人贾连财、赵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贾连财、赵桂芝应支付李英军欠款85400元,案件受理费968元,合计86368元,并承担执行费11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7年1月20日、1月22日、2月9日依法扣划赵桂芝存款8100元、1600元、33300元,合计43000元已支付给李英军,尚欠43368元未付。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李英军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执9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海鸥
代理
审判员 边永东
代理
审判员 韩 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