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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9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英军与被执行人贾连财、赵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英军,贾连财,赵桂芝,李英军,贾连财,赵桂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9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英军,男,1970年7月4日生,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

被执行人:贾连财,男,1963年10月24日生,住所地密山市。

被执行人:赵桂芝,女,1967年11月4日生,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英军与被执行人贾连财、赵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贾连财、赵桂芝应支付李英军欠款85400元,案件受理费968元,合计86368元,并承担执行费11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7年1月20日、1月22日、2月9日依法扣划赵桂芝存款8100元、1600元、33300元,合计43000元已支付给李英军,尚欠43368元未付。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李英军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执9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海鸥

代理

审判员  边永东

代理

审判员  韩 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