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6)豫行申432号张培广:你因诉淮阳县齐老乡人民政府、张成廷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行终字第1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期间,按照你预留的地址向你邮寄传票,通知你到庭参加听证,你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精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视为你撤回申诉请求,本案不再进行审查。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