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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辖10号

冯鑫与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鑫,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辖10号原告冯鑫,男,汉族,日生,住。被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开阳县城关镇迎宾大道兖矿新城2栋。法定代表人李伟。原告冯鑫诉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原告冯鑫系该院干警,在该院工作多年,若案件由该院审理被告易对案件公正性产生怀疑,审理后也不利于案件执行,该院不便管辖,故将案件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指定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智

审判员  李红娅

审判员  石 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阳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