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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5执597号

永发纸业(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力鼎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31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发纸业(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力鼎动力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5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永发纸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甘蔗镇墩园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正伙。

被执行人:福州力鼎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彪。本院在执行永发纸业(福建)有限公司与福州力鼎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刘文耀执行员  陈政恽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