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5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永发纸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甘蔗镇墩园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正伙。
被执行人:福州力鼎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彪。本院在执行永发纸业(福建)有限公司与福州力鼎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刘文耀执行员 陈政恽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