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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督4号

贵阳骐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晓苇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8-13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贵阳骐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晓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督4号

申请人:贵阳骐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培洁,回族,1972年7月28日生,该公司员工,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

申请人:戴晓苇,女,汉族,1972年1月2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申请人贵阳骐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戴晓苇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于2017年2月7日发出(2017)黔0102民督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戴晓苇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月8日,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称申请人未公示过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电梯和楼门广告收益也未公示;占用小区本属于人行的道路边沿进行收费停车;卫生状况也不符合价质相符的标准;还将天源居12栋、13栋活动场地的绿化带拆除,建成了垃圾池。被申请人要求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黔0102民督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00元,由申请人贵阳骐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平萍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凤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