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林,男,1969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刘三保,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张青龙,男,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林申请被执行人刘三保、张青龙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222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刘三保、张青龙应支付申请人张新林案款102900.0元,承担执行费1443.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443.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三保、张青龙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10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建华
审判员 潘小平
审判员 陈春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著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