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00号
原告:石某,男,1982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沙河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女,1982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法定代理人李某,系被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丽,沙河市泰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石某与被告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石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世广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国正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