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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民初100号

石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3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石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00号

原告:石某,男,1982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沙河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女,1982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法定代理人李某,系被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丽,沙河市泰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石某与被告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石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世广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国正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