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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民初31号

原告孙志迹与被告李迎志、张井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志迹,李迎志,张井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6民初31号

原告:孙志迹,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李迎志,男,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张井生,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大庆市大同区。

原告孙志迹与被告李迎志、张井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孙志迹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志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孙志迹承担。

审判员 高 玮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