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6执129号

冀格霞、窦同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冀格霞,窦同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冀格霞,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窦同领,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冀格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窦同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6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苏兆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6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于颂峰

审判员 李玉景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银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