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8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马场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584134159P。
负责人:胡斌,男,该支行行长。
被告:王昌贵,男,1969年12月21日生,回族,住安龙县。
被告:魏光琴,女,1973年9月13日生,汉族,王昌贵之妻,住址同上。
被告:严健,男,1966年7月21日生,汉族,安龙县高速公路管理段职工,住安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与被告王昌贵、魏光琴、严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承担。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美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