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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执2477号之一

陈运好与仙游县协盛木材有限公司、林盛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运好,仙游县协盛木材有限公司,林盛桂,钟志航,陈运好,仙游县协盛木材有限公司,林盛桂,钟志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22执2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运好,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仙游县协盛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榜头镇赤荷社区溪口墩。组织机构代码75738271-7。法定代表人林盛桂,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林盛桂,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钟志航,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运好和被执行人仙游县协盛木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先后对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除执行扣划被执行人仙游县协盛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746.19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爱国执行员  吴劲榕执行员  阮 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