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424号原告潘某某,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史某,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已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詹正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丽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