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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3民初424号

潘某某诉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某,史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424号原告潘某某,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史某,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已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詹正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丽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