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2727号
申请执行人:王自明,女,汉族,1984年2月2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无业,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水晶宫大梅园巷44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533001198402023707。
被执行人:昆明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67073002T。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新村古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马兴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自明与被执行人昆明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20.215万元、未受偿人民币20.215万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昆执行员 王 昆执行员 陆云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