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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民终31号

赵树俭、博兴县庞家镇官赵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树俭,博兴县庞家镇官赵村村民委员会,赵滨,赵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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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树俭,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博兴县庞家镇官赵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兴县庞家镇官赵村。法定代表人赵永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成林,博兴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赵滨,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原审被告赵迪,男,199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上诉人赵树俭因与被上诉人博兴县庞家镇官赵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博兴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5民初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上诉人赵树俭于2017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树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树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树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晨光

审判员  孙兴春

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二日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