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新余市康泰路66号。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程某,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黄某,女,1988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程某、黄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渝城南计生征决[2016]第1008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简谊莲
审 判 员 廖红明
代理
审判员 梁 荣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程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