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沭132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仲伟玲,女,1984年4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王晓熠,男,1983年10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8615.2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的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蒋大勇
审 判 员 仲 超
代理
审判员 刘小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