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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沭1322执224号

仲伟玲与王晓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仲伟玲,王晓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沭132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仲伟玲,女,1984年4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王晓熠,男,1983年10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8615.2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的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蒋大勇

审 判 员  仲 超

代理

审判员  刘小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