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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327号

陶胜利诉被告张立鹏 撤诉裁定.doc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陶胜利,张立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327号

原告:陶胜利,住新疆伊宁市。

被告:张立鹏,住新疆伊宁市。

原告陶胜利与被告张立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陶胜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陶胜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玉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