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327号
原告:陶胜利,住新疆伊宁市。
被告:张立鹏,住新疆伊宁市。
原告陶胜利与被告张立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陶胜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陶胜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玉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