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8号
原告:刘钊,男,1991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燕,天津华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庆玉,女,1975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龙飞,天津昂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玉兰,女,195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龙飞,天津昂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宪钢,男,1950年9月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龙飞,天津昂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立朋,男,1975年4月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龙飞,天津昂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钊与被告孟庆玉、陈玉兰、孟宪钢、王立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