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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执107号之一

沈艾保、黄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艾保,黄宁,张道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艾保,男,汉族,1978年12月3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黄宁,男,汉族,1964年12月5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张道勤,女,汉族,1965年4月4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的(2016)皖0123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宁、张道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宁、张道勤的银行存款48000元或扣留、提取黄宁、张道勤的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洪波执行员  商志强执行员  徐学正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解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