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艾保,男,汉族,1978年12月3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黄宁,男,汉族,1964年12月5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张道勤,女,汉族,1965年4月4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的(2016)皖0123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宁、张道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宁、张道勤的银行存款48000元或扣留、提取黄宁、张道勤的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洪波执行员 商志强执行员 徐学正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解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