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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行审14号

2017陕0111行审14号 西安市灞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11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新医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武刚,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涛,男,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晓东,男,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任军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康飞,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系该公司施工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灞人社罚字【2016】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灞人社罚字【2016】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爱芳

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

人民陪审员  杨 滨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