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38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祖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涛,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煌上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褚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欢,该公司人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祎,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杨祖超因与被上诉人辽宁煌上煌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3民初6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院认为:考虑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祖超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为便于查清本案案情,应追加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当事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3民初68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祖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银华
审 判 员 丁广昱
代理
审判员 李元旬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