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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6360号

陈杜栋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杜栋,张长冲,王红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63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杜栋,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杭州市阿里巴巴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清,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宵宵,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长冲,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联合航空公司机长,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守法,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王红兵,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陈杜栋因与被上诉人张长冲、原审被告王红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张长冲、王红兵、陈杜栋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民初字18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杜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上诉人张长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乔绪晓

代理

审判员  曹 磊

代理

审判员  闵 雯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