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63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杜栋,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杭州市阿里巴巴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清,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宵宵,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长冲,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联合航空公司机长,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守法,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王红兵,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陈杜栋因与被上诉人张长冲、原审被告王红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张长冲、王红兵、陈杜栋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民初字18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杜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上诉人张长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乔绪晓
代理
审判员 曹 磊
代理
审判员 闵 雯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