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字第3543号
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振,该××法务。
被执行人:辽宁鑫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彬,系该××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威,系辽宁××田××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徐涛。
委托代理人:武威,系辽宁××田××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徐冰。
委托代理人:武威,系辽宁××田××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风平。
委托代理人:武威,系辽宁××田××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辽宁金和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双台子区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徐延林,系该××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威,系辽宁××田××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鑫田管业有限公司、徐涛、徐冰、王风平、辽宁金和塑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5)沈河执字第354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02.74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代理
审判员 陈福军
代理
审判员 姬中群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