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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申1023号

朱立国与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涛等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立国,孙涛,魏长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102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李继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荣春,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立国,男,汉族,1963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系原阜阳市颍州区广顺建设周材租赁部业主。一审

被告:孙涛,男,汉族,1984年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一审

被告:魏长东,男,汉族,1979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再审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立国、一审被告孙涛、魏长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民二终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朱立国人为规避案件审级,致一、二审程序违法;原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朱立国与孙涛、魏长东之间的合同变更增加部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财产租赁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发货、收货、租金计算清单均属合同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朱立国依据该发货、收货、租金计算清单主张权利,并未超出合同约定,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仍应按其过错承担责任。至于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级别管辖问题,因其不属于申请再审法定事由,故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所述,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华春

审 判 员  董祝新

代理

审判员  丁 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