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30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住所地宿迁市幸福中路2号。
负责人:谢嘉新,行长。
被执行人:汤太行,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姬维侠,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王庆宇,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汤太行、姬维侠、王庆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无车辆信息登记、无银行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蔡红虹
审判员 刘金星
审判员 王新忠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