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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3民初3562号

樊纪涛与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樊纪涛,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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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3562号

原告:樊纪涛,男,197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解放东路1000号。

负责人:金瓯,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总经理。

原告樊纪涛与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2017年2月14日,原告樊纪涛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樊纪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樊纪涛负担。

审判员  冯朝昱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慧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