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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执18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吴炯与被执行人杨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烔,杨镇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18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吴烔,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代理人:张文俊,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镇,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炯与被执行人杨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80万元(实际冻结金额10258元),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258元,且将被执行人杨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四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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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杨少球

审判员  吴秀菊

审判员  阳力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吟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核:杨少球 撰稿:李居凡 校对:陈吟霜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2月14日印制
 
 
(共印8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