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3856号被执行人卓平信用卡诈骗罪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的(2013)甬奉刑初字第89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涉财产部分判决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卓平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7年2月14日,被执行人卓平应当缴纳罚金2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38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飞龙
审判员 宣小虎
审判员 蒋伟琦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