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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1383号

蒋有好与任志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有好,任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蒋有好,男,生于1977年3月23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任志华,男,生于1963年7月20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13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徐 琼

审 判 员  许礼斌

代理

审判员  谢仕贵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