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64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谭卫东,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被执行人:唐晓玲,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系谭卫东之妻。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卫东、唐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扣划了被执行人谭卫东、唐晓玲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62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另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无车辆、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刘建清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