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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执1612号

邢立、杜道纯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立,杜道纯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邢立,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嘉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址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杜道纯,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邢立与被告杜道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健

审 判 员  孔 敬

代理

审判员  侯树兴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