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589号
原告:潘东,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卢伟聪,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潘东与被告卢伟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
原告潘东以被告已偿还债务完毕为由,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潘东负担。
审判员 何卫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颖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