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2号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工业经济联合会。
法定代表人:曹光全,该会会长。
被执行人:邹志凤,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依据生效(2014)鄂麻城市民一初字第0136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麻城市工业经济联合会诉邹志凤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65518.68元及法院相关费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志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志凤所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邹志凤应得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邹志凤所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陶孝东
审判员 刘援农
审判员 谢图友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