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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112号

赵荣俊、陈桂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荣俊,陈桂兰,甄芳芳,赵某,郭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112号

申请人:赵荣俊,男,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陈桂兰,女,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甄芳芳,女,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赵某。

被执行人:郭合理,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申请人赵荣俊、陈桂兰、甄芳芳、赵某与被执行人郭合理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郭合理的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郭合理驾驶的的冀E×××××/冀E××××挂号车,查封价值为20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静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