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112号
申请人:赵荣俊,男,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陈桂兰,女,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甄芳芳,女,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赵某。
被执行人:郭合理,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申请人赵荣俊、陈桂兰、甄芳芳、赵某与被执行人郭合理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郭合理的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郭合理驾驶的的冀E×××××/冀E××××挂号车,查封价值为20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静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