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13号申请执行人冯伯明,男,汉族,1968年1月27日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吴开林,男,汉族,1968年7月11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7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177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7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立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金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