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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民初824号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7民初824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被告:刘某某,女,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王某甲由被告抚养,女儿王某乙由原告抚养;3、婚后共同债权债务依法分割;4、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一起打工时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09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原告婚前有一女儿王某乙,2010年12月6日女儿王某甲出生,两女皆跟随双方生活。2015年10月被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原被告感情基础已经破裂,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女儿王某甲由被告抚养,女儿王某乙由原告抚养,双方婚后共同债权债务依法分割。因被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破坏家庭,特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被告刘某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由恋爱相识,于2009年5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王某某系再婚,婚前有一女名叫王某乙,原、被告结婚后于2010年12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甲,现均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刘某某曾于2015年10月起诉要求与原告王某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告又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经法庭询问被告的母亲,被告的母亲也称被告无法联系。原告称被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有婚外情,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称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不清楚,也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虽然是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曾经起诉要求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缓和。现在被告离家出走,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应予准许。因被告现在未在家,下落不明,且婚生女王某甲现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故应维持现状为宜,被告刘某某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原告称被告有婚外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甲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刘某某给付原告小孩抚养费242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强

审 判 员  刘秀卿

人民陪审员  郭会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戴晓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