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401号
原告:上海舜科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成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稳,男。
被告:上海竹升精密机械制造厂,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投资人:徐银云,负责人。
原告上海舜科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竹升精密机械制造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舜科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舜科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陆梦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应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