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02民督14号

贵阳骐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瞻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贵阳骐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督14号

申请人:贵阳骐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培洁,回族,1972年7月28日生,该公司员工,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

申请人:杨瞻,男,汉族,1981年9月7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申请人贵阳骐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瞻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于2017年2月7日发出(2017)黔0102民督1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杨瞻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月9日,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称申请人服务质量极差,小区道路车辆乱停乱放,有时发生群体事件,抬车打架等行为,向物管反映,称不属于他们管理范畴;小区清洁卫生极差,经常有业主从园子踩到狗屎,然后粘到电梯内,满电梯臭味;物业服务对小区的二手房价格会造成大的影响,物业公司劣质服务已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被申请人要求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㈣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黔0102民督1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00元,由申请人贵阳骐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平萍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凤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