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曾德辉,男,1979年10月31日生,住赣州市赣县。被执行人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赣县梅林镇红专路5号。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曾德辉申请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曾德辉案款221083.0元,承担执行费3216.24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21083.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1执3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锋
审判员 金 平
审判员 赖远明
二0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贻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