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52351号原告青岛天一仁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正阳路305号7、8楼。法定代表人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瑞屏,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德寿,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国际橡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北京路56号恒通写字楼五层。被告王怀军,男,汉族,1969年8月12日生,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天一仁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国际橡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被告王怀军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天一仁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国际橡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被告王怀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50元,减半收取295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清革
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德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