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03执1014号

欧阳燕、余让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欧阳燕,余让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欧阳燕,女,195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余让云,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欧阳燕申请余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6)赣0403民初16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余让云应支付申请人欧阳燕案款3025120.0元,承担执行费32651.2元。现因被执行人余让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0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振霄

审判员  钟旭玲

审判员  吴 侠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