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1执260号之一

汪海洋、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海洋,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海洋,男,汉族,1978年5月9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杨镇夹塘村庄北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8905316L。法人代表:卫兵。申请执行人汪海洋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320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杜春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