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8083号原告杭州阿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兴广场2幢3单元1102室。法定代表人朱浩江。委托代理人朱炳锋、何亚娟,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健楠,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周伟义,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阿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健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阿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健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阿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杜健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杭州阿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傅成祥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雨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