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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民初64号

王德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德凤,余明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64号

原告:王德凤,女,1940年10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农民,住普安县。

被告:余明刚,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

原告王德凤诉与被告余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王德凤以已收到被告余明刚家人支付本金及部分利息为由,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德凤承担。

审 判 长  王和风

审 判 员  潘 明

人民陪审员  向 倩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福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