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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151号

陈桂荣、徐永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桂荣,徐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陈桂荣,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徐永军,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的(2016)皖1503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永军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五菱牌小汽车一辆,并予以锁定。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如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