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陈桂荣,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徐永军,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的(2016)皖1503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永军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五菱牌小汽车一辆,并予以锁定。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如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