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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民初198号

丁喜与赵中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喜,赵中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198号

原告:丁喜,男。

被告:赵中文,男。

原告丁喜与被告赵中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丁喜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喜以与被告赵中文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喜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董武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苗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