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27民初25号

王启富与邓光先、邓端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启富,邓光先,邓端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25号

原告:王启富,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声(特别授权),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光先,男,195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告:邓端明(邓光先之子),男,40岁,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原告王启富与被告邓光先、邓端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王启富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启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富撤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王启富负担。

审判员  鲁永洪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