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25号
原告:王启富,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声(特别授权),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光先,男,195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告:邓端明(邓光先之子),男,40岁,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原告王启富与被告邓光先、邓端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王启富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启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富撤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王启富负担。
审判员 鲁永洪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