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766号申请执行人王吉书,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B16楼。法定代表人杨忠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王吉书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兵凡
审判员 刘顺松
审判员 邹军志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 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