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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394号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陈某,周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394号

原告:周某,女,198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陈某,男,198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

原告周某于2017年2月14日以准备与陈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某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周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邹鹏举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