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394号
原告:周某,女,198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陈某,男,198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
原告周某于2017年2月14日以准备与陈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某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周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邹鹏举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